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七十九条

第六章 日常制度 / 第三节 请示报告

第七十九条

下级机关对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请示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可以根据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请示报告的事项,双方应当及时做好记录。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事项负总责。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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