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六十四条

第五章 警察礼节

第六十四条

列队的公安民警遇有上级检查指导工作,带队 人员应当主动向上级敬礼和报告,其他人员行注目礼。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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