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六十条

第四章 警容风纪 / 第三节 警容风纪检查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容风纪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且定期组织集中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对违反警容风纪的公安民警,由督察部门按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