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五十九条

第四章 警容风纪 / 第三节 警容风纪检查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经常开展警容风纪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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