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警容风纪 / 第二节 行为规范

第五十八条

公安民警不得擅自处置公安信息网信息。确需删除、更改的,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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