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警容风纪 / 第二节 行为规范

第五十五条

公安民警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串联上访。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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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