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警容风纪 / 第一节 着装规范

第四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退(离)休公安民警参加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时,可以穿着退(离)休时的制式服装,佩戴工作期间和退(离)休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着装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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