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四十二条第四章 警容风纪 / 第一节 着装规范第四十二条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