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警容风纪 / 第一节 着装规范

第四十二条

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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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