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警容风纪 / 第一节 着装规范

第三十五条

公安民警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当收回所配发的人民警察证、警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公安民警退(离)休的,可以保留一套常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作为纪念。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统一回收警服及警用标志。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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