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警容风纪 / 第一节 着装规范
第三十五条
公安民警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当收回所配发的人民警察证、警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公安民警退(离)休的,可以保留一套常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作为纪念。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统一回收警服及警用标志。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警容风纪 / 第一节 着装规范
公安民警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当收回所配发的人民警察证、警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公安民警退(离)休的,可以保留一套常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作为纪念。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统一回收警服及警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