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内部关系 / 第二节 指挥关系

第二十九条

下级(机关)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机关)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不能报告的情形解除后24小时内补报。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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