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内部关系 / 第一节 相互关系

第二十三条

上级对下级应当做到: (一)公道正派,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三)关心学习、工作和生活,帮助成长进步; (四)尊重合理意见,维护合法权益,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 (五)不打骂体罚和侮辱,不收受财物; (六)关爱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努力消除后顾之忧。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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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