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当场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给予处分或者限期调离、辞退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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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二百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