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十六章 阅警

第二百二十八条

阅警的主要程序: (一)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二)阅警领导宣布阅警开始; (三)组织进行阅警活动; (四)阅警领导讲话; (五)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六)阅警领导宣布阅警结束。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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