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 第二百一十五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十五章 警旗 警徽 警歌 警察节 / 第一节 警旗第二百一十五条使用警旗应当报受旗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