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内部关系 / 第一节 相互关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民警依据领导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领导职务高的是上级,领导职务低的是下级,领导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没有领导职务或者难以确定领导职务高低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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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