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二百零三条

第十四章 健康保护

第二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和患病医疗保障救治制度。对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在现岗位上工作的公安民警,应当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安排适当休整。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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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二百零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