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 第六节 爆炸事故防范
第一百九十七条
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废旧炮(炸)弹等爆炸物品销毁,应当科学划定作业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维护作业现场秩序,并严格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擅自变更计划、方案; (二)不得由非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三)不得让未经培训的人员参与; (四)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或者场地作业; (五)不得在高温、雷雨、大风等不良天气条件下作业; (六)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