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 第六节 爆炸事故防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性质、类别将爆炸物品分别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由专人管理,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安全容量。在库区配备监控、防爆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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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九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