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 第五节 火灾事故防范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易燃、易爆物资和装备、器材管理,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前必须收缴火种。计算机机房、库房、车场、档案室等重要场所严禁烟火。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 第五节 火灾事故防范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易燃、易爆物资和装备、器材管理,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前必须收缴火种。计算机机房、库房、车场、档案室等重要场所严禁烟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