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 第五节 火灾事故防范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易燃、易爆物资和装备、器材管理,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前必须收缴火种。计算机机房、库房、车场、档案室等重要场所严禁烟火。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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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九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