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 第四节 交通事故防范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警用车辆乘载,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二)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三)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四)不得人货混载; (五)不得违反有关安全规定,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 第四节 交通事故防范
公安机关警用车辆乘载,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二)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三)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四)不得人货混载; (五)不得违反有关安全规定,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