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 第三节 警械武器管理使用安全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安民警管理使用枪支的,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上班或者执行任务领用枪支后必须严格验枪,下班或者完成任务后必须及时交回并由枪管员验枪收回; (二)工作期间因私外出的,所携带枪支必须交回并由枪管员验枪收回; (三)在依法依规使用枪支的情形下,应当准确判定目标,规范操作动作,防止误判或者误伤他人; (四)严禁私存、私带、私借枪支弹药; (五)严禁持枪打闹或者枪口对人; (六)严禁摆弄枪支或者随意动用他人枪支; (七)严禁持枪打猎、擅自打靶或者安排他人打靶。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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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八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