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 第三节 警械武器管理使用安全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安民警管理使用枪支的,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上班或者执行任务领用枪支后必须严格验枪,下班或者完成任务后必须及时交回并由枪管员验枪收回; (二)工作期间因私外出的,所携带枪支必须交回并由枪管员验枪收回; (三)在依法依规使用枪支的情形下,应当准确判定目标,规范操作动作,防止误判或者误伤他人; (四)严禁私存、私带、私借枪支弹药; (五)严禁持枪打闹或者枪口对人; (六)严禁摆弄枪支或者随意动用他人枪支; (七)严禁持枪打猎、擅自打靶或者安排他人打靶。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