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 第三节 警械武器管理使用安全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安民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警械武器,确保依法履职尽责,有效维护群众和自身安全,坚决防止警械武器被盗、被抢、丢失、滥用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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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八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