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 第三节 警械武器管理使用安全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安民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警械武器,确保依法履职尽责,有效维护群众和自身安全,坚决防止警械武器被盗、被抢、丢失、滥用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 第三节 警械武器管理使用安全
公安民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警械武器,确保依法履职尽责,有效维护群众和自身安全,坚决防止警械武器被盗、被抢、丢失、滥用或者发生其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