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八十条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 第三节 警械武器管理使用安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所属配枪单位应当加强对枪支管理使用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和思想、心理状况排查,对出现不适宜配枪情形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暂停或者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件,确保公务用枪使用安全。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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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八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