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十八条第二章 仪 式 / 第三节 人民警察宣誓第十八条公安民警新入职时应当进行宣誓,举行荣誉仪式、执行重大任务、参加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时,可以组织宣誓。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