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十八条

第二章 仪 式 / 第三节 人民警察宣誓

第十八条

公安民警新入职时应当进行宣誓,举行荣誉仪式、执行重大任务、参加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时,可以组织宣誓。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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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