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 第一百七十九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 第三节 警械武器管理使用安全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枪弹领取、交还审批、登记等制度,认真查验持枪证、枪证等信息,确保公务用枪交接安全。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