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 第三节 警械武器管理使用安全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枪弹领取、交还审批、登记等制度,认真查验持枪证、枪证等信息,确保公务用枪交接安全。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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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七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