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 第三节 警械武器管理使用安全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组建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定期会商研判机制,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检查监督。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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