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 第二节 执法执勤安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公区、办案区应当建设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主要出入口、窗口单位服务区应当配备安检和视频监控设备,办案区应当配备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并保证设备完好、正常使用。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九十日,其他区域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三十日。 对办案区声像监控资料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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