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公安民警的安全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理队伍内部问题,积极消除安全隐患。强化安全训练,确保公安民警熟练使用警械武器装备,规范使用交通工具,正确处理各类情况和问题,不断提高自我防护、预防安全事故的能力。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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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六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