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制定和改进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并根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保证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制定和改进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并根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保证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