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十六条

第二章 仪 式 / 第二节 宪法宣誓

第十六条

宪法宣誓仪式的基本要求: (一)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二)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监誓人、主持人; (三)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四)监誓人、领誓人、宣誓人和参加宣誓仪式的公安民警,穿着统一制式的人民警察服装(以下简称警服),其他人员穿着正装; (五)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六)宪法宣誓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向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拳心向前,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向前,诵读誓词。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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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