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十五条
第二章 仪 式 / 第二节 宪法宣誓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下列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一)公安机关新任命的领导干部; (二)新入职的公安民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仪 式 / 第二节 宪法宣誓
公安机关下列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一)公安机关新任命的领导干部; (二)新入职的公安民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