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十五条

第二章 仪 式 / 第二节 宪法宣誓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下列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一)公安机关新任命的领导干部; (二)新入职的公安民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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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