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十章 值班备勤

第一百四十一条

值班备勤人员自值班备勤前12小时至值班备勤结束不得饮酒,值班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备勤期间不得从事影响紧急到岗的活动。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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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