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四十条

第十章 值班备勤

第一百四十条

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认真交接工作,履行交接手续。 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如果发生突发情况或者群众报警、报案,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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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