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四十条第十章 值班备勤第一百四十条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认真交接工作,履行交接手续。 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如果发生突发情况或者群众报警、报案,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