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十章 值班备勤

第一百三十八条

值班室应当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值班影像档案,并保存不少于九十日。值班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处置情况。值班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问题或者事件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和主要情况; (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四)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五)值班领导和值班民警姓名。 值班记录应当采用电子文档或者纸质文书存档,妥善管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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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