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十章 值班备勤

第一百三十六条

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和治安、刑警、交警、巡警、网安等警种、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值班室,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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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