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九章 接待群众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安民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热情为求助群众提供必要帮助,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报警或者报案,并认真做好记录。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报警、报案或者求助,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反映,情况紧急时应当给予协助或者协调处置。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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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