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九章 接待群众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实行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和办证、办事首问(接)责任制、接报案登记制和分流移交机制。 除24小时服务窗口外,其他窗口单位可根据实际实行弹性工作制,方便群众办证、办事。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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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