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九章 接待群众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实行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和办证、办事首问(接)责任制、接报案登记制和分流移交机制。 除24小时服务窗口外,其他窗口单位可根据实际实行弹性工作制,方便群众办证、办事。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接待群众
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实行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和办证、办事首问(接)责任制、接报案登记制和分流移交机制。 除24小时服务窗口外,其他窗口单位可根据实际实行弹性工作制,方便群众办证、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