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三十条

第九章 接待群众

第一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主动公开公示窗口单位的上下班时间以及报警、咨询、监督电话和工作人员等信息,依法公开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法定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以及服务承诺等,可以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和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其他信息手段,以及公示栏、牌匾、触摸式查询显示屏或者印发书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群众,为群众提供方便。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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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