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八章 办公秩序

第一百二十七条

单位内部交通标志应当醒目、齐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急刹车。骑自行车、电动车出入大门应当主动下车或者接受查验。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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