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八章 办公秩序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要求,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因私会客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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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