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七章 内务设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等基层所队应当按照规定合理规范设置办公、办案、生活等区域,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按照建设标准要求,因地制宜建立阅览室、健身房、洗衣房、淋浴室和食堂等,丰富公安民警的文体生活,保障公安民警身心健康。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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