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二十条

第七章 内务设置

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同类窗口单位应当设置规格统一、标志明显、便于辨识的标志,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入驻政府集中办公场所的窗口单位,应当突出公安机关特点,按照有关单位要求合理设置。 根据窗口单位的实际条件,合理划分办公区、服务区、等候区等功能区域,确保各功能区域相对独立、秩序良好。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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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