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十二条

第二章 仪 式 / 第一节 荣誉仪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公安民警入警、评授警衔、表彰奖励、从警特定年限、退休等职业生涯重要节点,举行相应的荣誉仪式,增强公安民警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和归属感。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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