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六章 日常制度 / 第九节 档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档案借阅规定,对借阅的档案负有保管保护责任,不得涂改、拆撕、伪造档案。不得擅自将档案转借他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一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