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六章 日常制度 / 第九节 档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按照“谁形成、谁归档”的原则,及时收集整理列入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严格按规定移交归档。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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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一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