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六章 日常制度 / 第九节 档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全部档案应当由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干部人事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机关或者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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