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一十条

第六章 日常制度 / 第八节 保密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发现泄密线索和情况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保密部门报告,及时组织查处,并按规定上报。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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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一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