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对本条令的贯彻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有第一责任,各部门、警种和基层所队担负直接责任,政工、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担负监督责任,应当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