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对本条令的贯彻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有第一责任,各部门、警种和基层所队担负直接责任,政工、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担负监督责任,应当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对本条令的贯彻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有第一责任,各部门、警种和基层所队担负直接责任,政工、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担负监督责任,应当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