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零五条

第六章 日常制度 / 第八节 保密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公安民警应当执行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知悉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交往或者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涉及秘密; (五)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六)不在社交媒体发布、传递秘密; (七)不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秘密; (八)不擅自携带涉密载体去公共场所或者探亲访友; (九)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普通邮政和计算机互联网络传递秘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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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零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