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零四条第六章 日常制度 / 第八节 保密管理第一百零四条需要归档的涉密载体,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涉密载体,应当认真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后,按规定予以销毁。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