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零四条

第六章 日常制度 / 第八节 保密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需要归档的涉密载体,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涉密载体,应当认真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后,按规定予以销毁。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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